3種不同專利的分類
我國對專利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專利法保護對象統稱之為發明創造,并在專利法中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之為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一類 發明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技術方案
所謂技術方案是指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了解決某一個技術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因此,僅僅是提出課題或解決課題的方向性設想是不夠的,必須提出解決課題的完整的切實可行的方案。技術方案,并非等同于技術,盡管兩者都是利用自然規律,通過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和采用必要的物質條件作出的成果,但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技術更為具體,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產業的成果,而技術方案則達不到這種程度、“技術”當然可以作為發明得到專利保護,但從專利法的要求來說,“技術方案”就已經可以做為發明得到專利保護,就是說,對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經成熟的,已經達到了實踐程度的“技術”,但一定要求它已構成“技術方案”,已具備成為“技術”的可能,一旦付諸實施,必能解決技術領域中的某個特定問題。
(2)發明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該技術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創性的,并且這個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請日為時間界限的,就是說,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世界上被人們所公知,在國內被人們所公用。
(3)發明可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經過人工制造的各種新產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物品以及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質。完全在自然狀態下的天然物,未經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專利法規定的產品發明。
所謂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手段與步驟。方法發明可以是機械方法發明、化學方法發明、生物方法發明。
改進發明是指對已知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經過改進改善了已知產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獲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第二類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而產品必須具備兩個要素:第一,它是個物品;第二,它的產生必須經過一定的生產制造過程。
(2)實用新型保護的產品必須是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產品的微觀結構特征。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產品形狀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狀特征,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構造和形狀的特征。
(3)實用新型必須是一種適于實用的技術方案。申請人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必須適于實用,即該產品必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實用新型必須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以前沒有被公知公用,既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被公開披露,也沒有相同內容的在先申請公布在中國專利公報上,該產品沒有在國內被公開出售、公開使用。
第三類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也稱工業品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技術。按照這個定義,外觀設計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1)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有關。也就是說,它必須應用于具體產品之上。
(2)必須是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設計。形狀是指具有三維空間的產品造形,也就是產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裝飾性形狀;圖案是指通過各種手段設計出的線條的各種排列或者組合;色彩是指用于圖案上的顏色或其組合,并且該色彩應理解為制造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裝飾性顏色。
(3)富有美感。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必須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為,肉眼看不到的設計,無法使人產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應按照消費者的眼光看,認為是美觀的,就可以認為富有美感。
(4)適合工業上應用。
適合工業上應用是對外觀設計的工業實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項外觀設計的產品能夠在工業上大量復制生產,也包括通過手工業大量地復制生產。